"3.15"消费者权益日的起源与由来
"3.15"起源于美国。1962年3月15日,美国总统肯尼迪向美国国会提出《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国情咨文》,正式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,具体表述为四项权利:
1. 安全的权利,即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免受危险商品危害的权利;
2. 了解的权利,即保护消费者免于因虚伪欺诈或使人误信的广告、宣传和表示而受损害,及向消费者提供选择商品所必备知识的权利;
3. 选择的权利,即保证消费者以竞争价格获取各种商品和服务,在由政府实行限制的非竞争性经济中,则保证消费者以公正价格获得优质商品和服务的权利。
4. 意见被尊重的权利,即要求政府在决定政策时,应保证消费者意见被充分考虑,并公正迅速地予以处理的权利。
这四项消费者权利,迅速传遍世界,获得广大消费者的赞同,成为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奋斗目标。后经补充第五项权利,即损害救济的权利,被公认为消费者五项基本人权。
由于咨文首次表达了消费者权益的概念,对于消费者运动有重大历史意义,因而3月15日被国际消费者联盟定为定为"世界消费者权益日"。
bnxb出品
评论列表
用户名: (新注册) 密码: 匿名评论